记者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粤、闽等地采访时感到,受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当前东部沿海民间借贷正从以往的直接融资型向间接融资型转变,问题日益暴露,导致潜在的区域金融风险加速聚集。
有关专家和企业人士呼吁,变形中的民间借贷直指当前我国法律空白,而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使民间融资逐步阳光化,已是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土壤的要务。
民间借贷三变形
浙粤闽三省是我国民营经济最为集中的区域,也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民间金融活动在支持民企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曾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当地有关专家和企业人士普遍认为,2011年以来,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均呈现较为明显的变身趋势,进而导致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集聚和大面积爆发。
变形一: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需求发生变形导致资金需求迅猛增长。长期研究民营经济和金融问题的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经济学教授史晋川说,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形式多样,但总体而言,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以消费和小本商业经营为主,而金融危机特别是2011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限制、影响,绝大部分民间资金被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甚至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资金用途的变化使得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募集规模迅速扩张,民间金融组织的单笔融资规模也随之急剧扩大。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投身商海的浙江台州市造船业协会会长、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岳顺对此有深刻体会。他说,以他所在的台州造船业为例,几乎九成九都依靠民间资金,有的企业甚至能在短时间内募集上亿资金用于租船台、买材料。但是这种几乎不受任何抑制的资金流入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
变形二:民间借贷的收益变形导致借贷资金向暴利取向转变。广东省金融办地方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从珠三角民间借贷的历史上看,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是用于满足日常需要,往往与企业的经营周期和银行贷款周期具有一定的配套性,但根据当前了解的情况,民间借贷资金由于被大量用于企业贷款到期的周转、企业注册资金的垫资,导致借贷期限大大缩减,而随着借款期限的缩短,利率敏感性也降低,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大大增加。
福建泉州农商行行长兰可雄说,这种趋势在浙粤闽地区都有相当的普遍性,民间借贷资金的最大特点就是求快,利率高低反而是其次,这也就给高利贷甚至暴利贷提供了空间。
变形三: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身份变形导致金融性质发生本质变化。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说,民间借贷的传统特点是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合一,借钱人与用钱人相识、相知,然而,根据该院对300多家企业和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查发现,当前浙江等地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者和供应者越来越分离,不仅关系日渐疏远,有的甚至接近传销式的金字塔模式,起初的资金提供者几乎完全不知道资金的流向,这就导致民间借贷的性质从以往的直接融资为主向间接融资为主发生转变,引发的金融风险也在加速聚集。
呈现风险传递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广州、温州等地采访了解到,民间借贷在变形的同时,也显著呈现风险传递特征,值得高度警惕。
记者采访了解到,两地民间借贷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高利贷特征。温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说,尽管存在种种掩盖和规避行为,但该院调查仍发现部分案件的借据明确载明是高利贷,还有相当部分案件极有可能属于高利贷。其中,该市鹿城法院涉及到高利贷及疑似高利贷案件比例达到90%,有的月息高达7分到10分;广州中院法官莫芳说,该院民间借贷案件中牵涉高利贷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增大。
此外,民间借贷证券化特征显现。鞠海亭介绍说,和以往民间借贷借条简单、粗糙相比,现在很多借条都格式化了,不仅出现专门用于法律诉讼的阴阳借条现象,部分借条还出现了写明本金数额、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的特殊情况,等于这个借条可以任意流通、转让,平时利息支付按照双方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填写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向法院起诉,进一步增加了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融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情况显著。广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汉华说,从广州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案直接牵涉到银行不是很多,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案件数量则暴增,且一起诉就是多家企业牵涉其中的批量型案件,这在以往是很少见的;温州方面介绍说,该市龙湾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担保公司身影,往往借据是格式合同,且注明现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为绕开不能从事民间借贷这一法律禁区,还往往以担保公司内部人员或直接关系人名义出借,风险隐患重重,亟待从立法层面对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管。
亟待阳光化
民间借贷变形,最直接冲击的就是传统的执行和监督模式失效。史晋川说,传统民间金融市场赖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基于直接融资模式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依靠熟识人际关系和实时掌握资金、资产动向来维持,但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到当前这种变形期,必然导致传统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失效,资金被挪用、转借情况频频发生。
旧的机制失效,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机制却近乎空白,使得变形民间借贷更容易走上失控道路。钱水土分析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微企业发展都和民间借贷密不可分,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化、阳光化的历程。在当前这种变形期,应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等法律规定,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和民间借贷活动方式,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律规范。
专家和企业人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必须是许可和监管同步进行、缺一不可的稳健过程。史晋川建议,应将民间借贷活动严格限制在不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借贷活动范围内,同时严禁民间非法吸储活动。对于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民间借贷,应通过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型商业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加以规范发展。此外,在通过法律规范民间金融借贷活动的同时,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利率的管制也应相应放松,更多地让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金融市场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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