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申请退款,从超缴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关证明,向原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超缴税款。
退税期限指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理申请退税和受领退税规定的期限。它包括申请退还税款的所属期限和受领退税的有效期限。从批准退税通知到达3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的,不再办理退还手续。确定退税期限,可以有效地对退税加强监督控制。
二、出口退税的流程是什么?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出口退税的范围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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