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车辆追尾,全责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全部的事故损失,交警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以及记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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