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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