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是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家庭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基于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当然享有法定代理权,除非实施法律行为的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行约定该法律行为仅归属于自己承受的以外,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受的代理制度。家事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夫妻双方均享有家事代理权。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家庭日常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实施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在家事代理权的范畴: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法律行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创设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行使法律行为。
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一般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可以参考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种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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