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随军户口迁移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驻厦部队军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二、厦门随军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五)符合随军条件的;第一百二十八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二)军人工作证;(三)结婚证;(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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