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继承人都不要遗产,债权向谁主张?
时间:2023-05-06 22:04:03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9年8月12日,何某与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何某的继承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后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银行该找谁要债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何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法院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将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参加诉讼等方式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遗产管理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防止遗产在管理过程中被转移、隐藏、售卖。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将遗产清点并登记造册,是遗产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务必做到认真、细致、不遗漏、无差错。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在清理并制作完遗产清单后,要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例如,对于破旧房屋的修缮、对于遗产中存在生鲜易腐货物的变卖处理以及对于大量现金的保价处理等等。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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