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当成肺癌治医院误诊病人获赔28.4万
时间:2023-06-07 16:20:31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民任某因身体不适,在近2年的时间里,4次来到河西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均被误诊为肺癌并对症施治。后因病情加重,任某来到另一家医院,被确诊为肺结核。日前,天津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被告医院诊疗行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28.4万元。

任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因发烧咳嗽,他在长达一年零十一个月时间里,先后4次到本市河西区某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该医院给任某出具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中(共8次),4次确诊其患上了肺癌,3次标明肺癌待查,并对症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且病情发展到呼吸困难的程度。任某来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肺上叶结核。任某认为,被误诊不但耽误了病情,自己还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于是上诉要求河西区某综合医院赔偿损失。

任某随后向法庭申请,对河西区某综合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河西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肺癌诊断缺乏足够证据;院方在患者4次住院中,均考虑肺癌,不排除肺结核,但对肺结核的检查手段不全面等。综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院方应承担任某损失的80%,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28.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并上诉,认为任某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任某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四次入院治疗,住院时间仅为3个半月,这期间院方对任某的记录及时、准确,对其治疗是积极有效的。在诊断中没有对任某的肺结核作出明确书面结论和相关鉴别诊断,是由于其不配合治疗、拒绝检查所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经两级医学会进行鉴定,本病例确属医疗事故。虽然院方主张其应承担20%的责任,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文7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误诊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24-01-12 17:00:15
查看误诊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误诊 最新知识
针对肺结核当成肺癌治医院误诊病人获赔28.4万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肺结核当成肺癌治医院误诊病人获赔28.4万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