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张先生和几个同学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的青岛五日游活动,该旅行社承诺学生证可优惠20元至100元。然而回沪后该旅行社并未按照约定退还给张先生等人学生优惠的票价差额,并且在旅游期间就餐时,旅行社违反约定安排11人/桌(合同约定为10人/桌)。张先生认为旅行社多次违反约定,做法是不合理的,要求给予补偿。
调解结果:
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旅行社既然承诺学生凭学生证可享受优惠,就应该兑现此约定。经调解,该旅行社退还给张先生八十元作为学生优惠票的补偿。张先生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凭学生证是否优惠是学生群体选择出游计划时非常关注的一点。旅行社不应该先以此优惠吸引顾客而后却不兑现承诺。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维权艰难,旅游者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即要求旅行社兑现承诺。当遭遇旅行社的不诚信时,旅游者有理由根据约定要求旅行社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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