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
1、毁弃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毁弃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一、隐匿电报罪的定罪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达到隐匿电报罪的立案标准:
1.隐匿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隐匿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侵犯隐私权判几年
侵犯隐私权的量刑标准如下: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向他人出售或者摄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侵犯隐私权的条件如下:
1、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3、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4、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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