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字号使用条例》有哪些内容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声誉,加强“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根据《中华老字号标识规范(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中华老字号”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商务部认定的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志和文字商务部对“中国老字号”标志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第五条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老字号”商标属于商务部。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字符组成。图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字符结合使用。标志有3种标准颜色和4种标准组合供企业选择。建议使用首个“中华老字号”双色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颜色、标准组合和“中华老字号”标识组合见附录第6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可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网络等媒体上使用统一的“中华老字号”标识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本证书。如需复制牌匾,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式样和工艺制作,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中国老字号”标志必须按规定的样式使用。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标志的比例和颜色
第9条“印制“中华老字号”标志时,所附介质的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调,其他颜色和图案不得重叠
第十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华老字号”名称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使用范围不得扩大
第11条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其使用的“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证件原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销毁、注销。
第十二条““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权属发生变化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发生变化,但必须在10日内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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