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春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许可流程
决定(审批)→审查→受理
二、伊春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许可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三、伊春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许可受理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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