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需要接受审讯并提供口供时,他们将讲述针对被指责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包括可能揭示他人罪行的揭发和举报。
然而,只有当这些口供经过认真核实后,方可考虑为有效证据之一。
若仅凭单一口供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责,而在其他充分证据面前,则可判定被告有罪。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