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二)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三)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五)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七)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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