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为了逃废债务,却故意制造破产条件,主动申请破产。
二、申请破产得到了安置费,将安置费分给职工后,又新注册一个法人企业,在原有生产方式、技术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产原有产品,一切都没有变,只是债务被免除了;有的与个别法人或实物后申请破产。
三、故意拖延债权程序,在拖延的过程中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等。
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产,用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摆脱困境,或谋取个人的私利,其实质是对债权人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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