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已垫付赔偿费用的处理案例
2006年3月25日,吕某驾驶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夏某所有的小客车相撞,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住院治疗69天,支出医疗费12
141.78元,其中夏某支付6000元,吕某自行支付6141.78元。后吕某将赵某、夏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夏某和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均无异议。但对于如何处理事故中夏某先行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意见不一,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吕某支付赔偿金12
141.78元,对于夏某先前支付的医疗费,可由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12
141.78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因为其中有夏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吕某无权提出要求。故法院只应对吕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6141.78元,夏某支付的部分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吕某的赔偿一并解决,即法官可以释明夏某提出反诉,判决中将两笔费用一并解决。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诉讼效率。本案中,在实体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争议,但怎么个判法对于夏某来说却是关系重大。在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某全部医疗费,而要求夏某另行向吕某主张返还的情况下,夏某的困难就会接踵而至。即吕某一旦行踪难寻便会使夏某接下来的起诉和利益实现产生困境。这可并不是什么杞人忧天,从法院目前面对的送达难和执行难来看,夏某的担忧不无道理。
若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吕某自行支付的费用,而要求夏某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讨要垫付费用,这时利益实现虽有保障,但复杂的诉讼程序还是会使夏某筋疲力尽。可见,对夏某来说上述两种情况皆不是最优结果。而对于法院来说,通过两场诉讼来解决一起纠纷,不仅使案结事了成为空谈,诉讼效率也是大打折扣。
可见,无论从应诉的角度,还是审判的角度,前两种做法均不合理。按照第三种意见,通过指导当事人行使反诉权,既可以有效解决一案两讼的问题,又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
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程序效率原则的本质要求。
通过上述交通事故处理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首先要联系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然后要尽可能的组织好语言,对交通事故的描述要尽量的选择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语言。同时,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程序,一味地拖延并不能够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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