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1、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2、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3、因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在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1、民法典视角
合同无效情形,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体的情形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使得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一方非法转移企业资产;一方有未明确告知债务;原企业存在股权纠纷;代持人私自转让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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