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其他非亲属处的公民,在本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农村地区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本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农村地区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细则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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