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劳动合同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模式;第二,企业法律顾问产生的劳动合同模式;三是劳动法职业律师产生的劳动法合同模式。与这三种模式相比,第一种模式由于应用广泛,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能无法“解决问题”;二是由于企业的法律顾问可能不精通劳动法(目前精通劳动法的律师寥寥无几),他们的模式质量总体上不尽如人意,但企业认为这是律师的产物,因此他们给予充分信任;三是由专门从事劳动法工作的律师组成,属于“专家诊所”,素质普遍较高。劳动合同模式的必要性
劳动行政部门有劳动合同模式,但律师建议企业应该有自己的劳动合同模式,因为前者适用于所有企业,过于原则性和一般性,后者可以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学习和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供我用”,这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效率,而且便于管理。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提前做好劳动合同条款,尽可能地防止劳动合同被烧毁。当发生争议时,它也可以基于充分的证据赢得比赛。
全文4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