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2、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3、尾部,依次写明;(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调解书的性质以及调解书的书写格式。简单来说,调解书就是一份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调解书也同样的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
一、技术合同纠纷仲裁程序
1.申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合议和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应当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各方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间内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与裁决
技术合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合同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4.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负有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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