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什么原因会净身出户
在夫妻离异之际,若男方选择净身出户,占有主要情况如下所述:首先是协议离婚阶段,男方基于自愿或承诺而决定净身出户;其次是在诉讼离婚阶段,如果男女双方能够签署相关协议,以其他权益作为交换条件,并就男方净身出户达成共识,只要这种做法并不违背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样可以被视作具有法律效应;最后,在法庭调节过程中,男方如自愿放弃对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主张,也存在净身出户的可能性。当男女双方面临离婚问题时,他们都有权享有财产权益。然而,只有在平等协商,各自达成共识后,才有可能实现净身出户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什么保险不可分割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在离婚之后,对于涉及人身性质的保险以及以约定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其权益并不允许进行份额划分。具体规则如下所示:
首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如果有任何一方身为被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者健康保险合同而获取的、具备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均不能进行分割。
其次,假设存在有一方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符合以约定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金,这类保险金会被认定为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将不会对它进行份额上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男方出于自愿或是作出了承诺,同意净身出户;紧接着便是诉讼离婚阶段,倘若男女双方能够签订相关的协议,将其他的权益作为交换的条件,同时也对男方净身出户达成了共同的认识,那么只要这样的行为并未违反社会公众普遍持有的道德观念以及法律所禁止的条款,便仍然会被视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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