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如下: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预防高层建筑物坠物安全措施
1、地面四防检查小组每月组织相关单位对高层建筑物顶、侧部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
2、高层建筑物顶、侧部有附属设备、设施的单位,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牢固性,做好检查记录。
3、高层建筑顶、侧部施工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高空防坠条款,作业地点的下方要设置隔离警戒线,并在各路口、出入口设警戒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4、各单位二层以上的窗台外侧严禁放置物品,打扫窗部卫生要安排专人在下部设好警戒。
5、在主副井塔、办公楼、选煤楼等高层建筑附近地面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包括行政科园艺工、打扫卫生人员)。
6、各建筑物窗户打开或关闭状态时必须锁固,风力超过6级窗户必须关严。
7、各单位或部门对所负责建筑物的外墙皮必须定期检查,有脱落危险的必须设好警戒线及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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