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烟草广告打“擦边球”
时间:2023-08-17 09:56:09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月19日,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该审议稿对烟草广告的规定是,除烟草制品专卖点外,其他场合均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自去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来,《广告法》的内容变化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广告法(修订草案)》亦经过了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如果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又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变化,如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等,而其中的禁止烟草广告更是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乃至禁止烟草广告成了许多媒体的热门词。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在一审稿基础上,《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然而,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这种变化,一些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仍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在他们看来,对烟草广告应该是广泛禁止而非严格限制。

其实,针对禁止烟草广告的种种观点,或者社会对此表现出的强烈反应,都说明一个问题——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在这个基础上,对烟草广告无论是广泛禁止还是严格限制,都表现出国家对国民健康的关注和对提升全民身体素质的重视。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是哪种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都需要人去执行,而在趋利性的市场经济中,有些烟草企业也会想方设法规避触碰法律法规的风险,打禁止烟草广告法律法规擦边球的现象也会由此出现。如某电视台曾播出的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努力打造世界领先品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的画面和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的画外音以及鹤舞白沙等,就有许多人认为是变相的烟草广告,是在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因此,《广告法》修订后,虽然对烟草广告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或禁止,但也很难保证实际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擦边球烟草广告不会出现。

如何有效防止烟草广告?仅仅要求有关生产厂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显然不够,因为禁止或限制烟草广告不仅是相关生产企业的事情。既然吸烟有害健康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那么,禁止或限制烟草广告要取得实效,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广告人、广告主要身体力行;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能因为经济利益,使传播正能量的媒体成了变相烟草广告的帮手;有关职能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学会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及时准确的判定并给予严厉处罚,让变相烟草广告无藏身之地。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聚焦1

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害无益,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根据二审稿,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险等用语。

聚焦2

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

刘翔曾为安利纽崔莱的保健食品代言,这种广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许出现。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一审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等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聚焦3

用小孩子代言广告或面临重罚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考虑,二审稿新增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今后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聚焦4

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二审稿新增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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