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按民事责任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案情、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
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情节严重“所包含的具体情况进行更为细致的阐述或列举说明。
因此,如果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使该财产难以追回且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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