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定做的项目。
2、定做原材料的提供。
3、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但这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定作物的品质和质量要求。
6、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7、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8、双方权利义务。
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购销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购销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购销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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