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约定收取押金、按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权利。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一)、最低限度调整原则:该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和媒介和技术中立性原则。由于电子商务为传统商务的新发展,意思自治为商事交易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电子商务立法应是鼓励电子商务的交易而不是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媒体中立是指电子商务不因采用电子形式而影响起法律效力,但也不应受到优惠待遇。技术中立是指对交易的技术手段应一视同仁。此原则在鼓励技术的进步。因为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
(二)、国际性与独特性相结合原则: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再是一国的,而是全球性的问题。所以近年来各国试图统一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一例。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坚持这一点。但是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与商事习惯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但是我们一定不能过分的强调国情。否则我们的电子商务法就会成为不能调整电子交易的法律。
(三)、鼓励行业自律原则: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仅靠一步电子商务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是可笑的,而且电子商务的技术的日新月异而导致的新的法律关系的迅速出现不可能要求迅速制定新的法律,这时行业自律就非常重要。
全文8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