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买房的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的总称。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丈夫给小三买房明显不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不能算作共同债务,应由丈夫个人偿还。
夫妻买房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夫妻一方借钱买房,属于家庭生活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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