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时间:2023-04-29 11:10:22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

(一)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

2、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两种费用的区别在:

1、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法。

2、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只够清偿破产费用的,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3、当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有3个清偿原则:

(1)先清偿破产费用,有剩的再清偿共益债务

(2)当破产费用都清偿不足时,就在破产费用的各顶中按比值清偿。

(3)当足够清偿破产费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时,清偿费用中的各顶则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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