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各试点省份制定了自己的《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具体到每个省、市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按国家标准,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方财政对土地流出方(农户)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按这个亩数算的话,土地流转方如果不知道这个奖励,分分钟损失3-10万元。
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3.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
4.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
5.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
政策试点省份: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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