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R与BBK商标纠纷
在江阴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中,步步高公司诉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之一。
据悉,步步高公司系BBK商标权人。2011年7月,步步高公司发现周某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与其公司注册商标BBK相近似标识的BBR的手机,以周某的行为侵犯了步步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审理中,周某辩称其销售的手机上BBR与BBK商标尚未达到相似的程度,且也存在其他大量的以BB字母开头的注册商标,故其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手机使用的BBR标识与涉案商标BBK构成近似,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停止侵害步步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步步高公司15000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控侵权BBR标识与涉案商标BBK均由英文字母组成,而且均为加粗、斜体字体,前两个字母均为B,最后一个字母分别为R与K,后者上半部弧线与竖线并不相连,加之为加粗字体,在视觉上与前者非常近似,从整体上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控侵权手机与BBK手机的外形、型号基本相同,前者包装上有与BBK手机宣传资料中广告人物形象、宣传文字方面相同的诸多内容,这些均显示被控侵权手机刻意模仿BBK手机,攀附BBK在手机商品上的商标声誉。除BBK外,以BB开头的其他三个英文字母的商标是否也获得注册的情形,不影响法院就本案情形作出独立的判断,也与BBK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没有直接关联。故法院认为,周某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步步高公司BB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攀附六神搭便车被诉
上海家化公司系六神Lishen文字与字母组合商标和六神文字商标所有权人,其中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Lishen商标为驰名商标。陈某在其经营的百货超市内销售涉案标有宝中宝商标的花露水商品。该涉案商品的正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六神丸三个大字,在涉案花露水的侧面上方,用较小字体标注了宝中宝商标。审理中,陈某辩称其销售的花露水是宝中宝商标的花露水,有合法的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定陈某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上海家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法官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日用百货销售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大,应有合法、正规的进货渠道,但其仅提供一份未有印章的发货清单打印件,也无相应的进货发票、财物凭证佐证,尚不能证明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商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商、商标是真实的,由于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六神花露水在消费者中知名度很高,陈某作为经营者,应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涉案花露水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六神,而在侧面用较小字体标注商标,根据其认知能力应知所售商品涉及侵权,如果在经营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完全可以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陈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
茅台诉江阴公司侵权
江阴有一家销售茅台系列酒的公司,茅台酒厂发现该公司在店面门头上使用了MOUTAI及图案商标,同时在门头上标注贵州茅台酒、无锡总代理等字样,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江阴某公司立即拆除侵权门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茅台酒厂损失和维权费用12万元。审理中,江阴某公司辩称,其公司销售的都是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是作为经销商将有关商标和信息用于门头上,也是应上家的要求进行的门头装潢。后经法院调解,江阴某公司承诺停止在其门面店头上使用MOUTAI及图案商标及贵州茅台酒、无锡总代理字样,并一次性赔偿茅台酒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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