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补偿标准查询
时间:2023-09-16 21:20:09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土地征收时的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时的赔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重庆土地征收补偿细则》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如果国家或者企业因为某些原因要征收公民的土地后,如果被征收方认为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是可以拒绝的。那么在进行拆迁手续时也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的,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进行拆迁后任何一方也是不可以进行强制拆迁的行为,否则也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如 何 计 算 ?

根据素材,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在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需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着,土地使用者应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对于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还耕费。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根据《重庆土地征收补偿细则》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同时,《重庆土地征收补偿细则》第四条规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如果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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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7-24 1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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