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传染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3-03-25 03:10:20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传染病分类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三类,包括甲类、乙类和丙类,这是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程度和危害性进行分类,比如霍乱因为病情发展快,病死率高,所以属于甲类传染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属于乙类传染病,流感、手足口属于丙类传染病。临床上根据病因不同,还可以将传染病分为病毒感染性疾病、立克次氏体感染性疾病、细菌感染性疾病、真菌感染性疾病、螺旋体感染性疾病以及原虫感染性疾病、蠕虫感染性疾病等等。乙肝、手足口病、麻疹、风疹等等都是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性斑疹伤寒属于立克次氏体感染性疾病。真菌感染有新型的隐型链球菌感染等,属于真菌感染性疾病。钩端螺旋体病是螺旋体感染类的传染病,阿米巴病、疟疾等是原虫感染性疾病。日本血吸虫、钩虫病、丝虫病、蛔虫病、蛲虫病等都属于蠕虫感染性疾病。

二、传染病隐瞒不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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