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属于非法收入”
同时,《关于追回和处置涉案财产的意见》:
1.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属于非法收入。用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股息和其他收益,以及支付给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的代理费、福利费、返利费、佣金、佣金和其他费用,应当依法收回。筹资参与人的本金尚未返还的,所支付的返还款可以折合为本金
2.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折合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移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①其他人故意募集上述资金和财产的;②其他人免费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③其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上述资金和财产;④他人取得的上述资金、财产来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⑤)依法应当追回的其他情形
3.被扣押、扣押、冻结的易贬值、保管、维护费用高的财产,可以在诉讼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售、拍卖。所得由扣押、扣押、冻结机关保管,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理
4.本案所涉及的扣押、扣押、冻结财产一般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筹款参与人。如果本案涉及的财产不足以全额返还,则应按照筹款参与人募集的金额比例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在刑法中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的“被害人”,并按照“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原则返还其筹款款
违法所得的追偿和返还
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下,经常调查扣押、扣押和冻结公司和嫌疑人的所有财产,不区分罪犯的财产和涉及的赃款和赃物。p>但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处理案件中被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时,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4条调查财产所有权,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和第369条规定:,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或者本案涉及的其他财产,依法应当追缴的,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被害人尚未认领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库;如果是被告人合法拥有的,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执行财产处罚后,应及时返还被告人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资产处置方法
1.从法律层面,涉及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案件的财产必须经法院
终审判决后才能处理。这是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之前,都应该在法律上被视为无罪。因此,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非法集资和融资欺诈案的财产不能改变,仍然属于嫌疑人或被告。相关部门只是代管的角色。p>2.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安机关的早期处置。公安机关的早期处置方式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和追回。涉案资产的追回、查封、冻结和扣押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二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综合处置方法。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综合处置方式包括:资产确认、出售、拍卖、实物资产租赁、债权人会议、债转股、债权转让、经理制、破产清算、变现、变现等,综合处置的开始时间通常是人民法院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时
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方法
1.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一般因被告的非法占有和处置而遭受损失他们的财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规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的行为,应当由法院进行调查,对被处分的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追回或者责令返还赔偿金,以弥补损失,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被害人的人身受到侵犯,财产受到损害,他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告的合法财产,与案外民事债权处于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在不涉及担保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中普通债权平等的原则,双方平等享有对刑事被告合法财产的赔偿权
3.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告要求赔偿。此时,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侵权赔偿中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被告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对于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部分,可以依法对其他被告人行使追索权。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讨或责令退还赔偿金。即使超过其实际收入,也没有法律依据向其他被告追讨,这显然对被告不公平
涉及的财产范围
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赃款赃物”主要指非法收入,即:,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利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产,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用于犯罪的违禁品和个人物品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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