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消灭是指抵押权永远不存在,彻底灭失。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其设立、消灭均须由法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消灭一般基于以下情况: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其他情形(因丧失对担保财产的占有而消灭、因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等)。
而抵押权的丧失是指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了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其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显然本案不符合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但也可能有例外,即船舶灭失后,可以从船舶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应当注意的是,船舶抵押权消灭,仅是作为保证主债的担保的消灭,其担保的主债并非一定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例如,船舶拆解、沉没、失踪等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办理注销登记。我国《海商法》第2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旦权利客体消灭,权利本身也随之消灭,所以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也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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