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暂予监外执行往往会有一定的期限。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若罪犯经认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未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应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有哪些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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