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15:29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2)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申报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

(网址:

http://jlwsbs.meizho.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4722areacode=)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a)办理机关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签证

a)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后,核发《植物检疫要求书》,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材料,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接收网上递交的申请材料。

2、政务中心将材料转到蕉岭县森林植物检疫站经办的检疫员,检疫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材料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检疫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递交材料的,检疫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材料决定,材料合格,通知申请人寄送纸质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检疫员要一次性在网上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检疫员通过网络直接点击“预审不通过”,将材料退回。

3、材料初审通过后,检疫员作出到现场检疫、或到现场抽样检测及室内检验的处理决定。

4、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5、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府前路7号,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条?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四、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行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检疫证书。

五、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六、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节器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九、未列入《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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