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六)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二)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特征
(一)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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