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时限:开业及备案、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10日。
承诺时限:开业及备案、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3个工作日。
申请开业登记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受托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
(4)《投资证明书;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备案: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相同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以下事项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不涉及登记事项修改章程备案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2)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的,还应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应提交《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的《补照(换照、增发副本)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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