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取消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国的农业税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取消农业税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农业税的取消,是对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给亿万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是中国数千年农业史上前无古人的创举。
1,农业税费改革的核心实际是“两头改”,一头改“三乱”,一头改乡镇机构。要实现全面取消农业税,首先就要去除农村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问题,这是农业税费改革面临的第一道难关。且改革并不局限于免征农业税,而是一个有诸多配套措施的系统工程。2000年起,国家由点到面展开了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在内的农村综合改革,真正实现了村财乡管、乡财县管、县财省管。
2,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农村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业领域又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此外,农村改革从调整生产关系到改革上层建筑,使干群关系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我国农业政策逐步由索取向支持补贴转型过渡,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由此开始从“取”到“予”的根本性转折。全面取消农业税,探索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措施和直接补贴政策等,意味着中国已初步建立农业补贴制度的基本框架。“从长期趋势看,随着国家财力的不断提升,农业补贴的能力不断增强,不断加大对农业的补贴支持力度,是今后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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