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取消农业税有什么意义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环节;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促进力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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