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治污不力市长将被约谈
今后再出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或防治工作不力等问题,市长或将被约谈。1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应加强对沙漠等未利用地污染的监管
对超过大气污染、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完成改善目标的地区,2015年8月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7年6月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了约谈措施。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有的常委会委员即建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增加有关约谈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针对时有发生的向沙漠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问题,草案还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年、曾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块,要重点监测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只有加强监测,掌握污染状况,才能提高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作为污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曾作为工矿用地等农用地地块,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土壤污染(外文名:Controlstats),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芘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
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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