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4、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5、竞业禁止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存储;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向别人借款或者以公司财产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
6、接受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属于自己;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方式是什么
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方式如下:
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
2、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重大过失损害小股东权益应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
三、挂名监事和股东行骗有关联吗
股东行骗与挂名监事是有一定关联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使公司遭受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资产。
全文6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