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文件,限期提供材料和书面报告,并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根据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撤销其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保证金的;
(二)违反规定与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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