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行为同时违反刑法总则和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款遵循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在二者的关系中,与合同诈骗罪相比,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条款。除了一般欺诈条款外,立法机构还制定了特殊欺诈条款。立法的初衷是对特定的诈骗犯罪给予具体的惩罚,或者因为一些诈骗犯罪特别突出而作出特别的规定。例如,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诈骗罪更为突出,对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
案件一:2000年5月13日,被告李某向被害人陈某谎称开发南河公寓,捏造南河公寓房屋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房地产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陈签订预购协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前骗取被害人13万元
,李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编造谎言和虚构事实,骗取对方金钱。同时,他又犯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但是,根据刑法理论认为专用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看到,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合同,还包括口头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很难认定为合同欺诈。欺诈行为同时违反刑法总则和单行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轻法的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两种情况:一是特殊用语不构成犯罪,而一般用语构成犯罪;第二,虽然法律没有对一般条款的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但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当特殊条款的定罪量刑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适应犯罪和刑罚时,,定罪量刑应遵循重法轻法的原则
例如,在案件2中,2008年1月3日,被告王与被害人陈签订了花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2月1日至15日,受害人陈某向被告王某交付4吨一等花生,被告王某支付2万元货款。2008年2月5日,被害人向被告交付价值2万元的4吨花生后,被告王出售了这些花生,并以1.8万元潜逃。3。2007年12月28日,被告刘伟得知天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天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刘伟在与**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后携款潜逃,另一方支付了45万元混凝土
案件二被告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的处罚金额要求在3万元以上,本案诈骗金额为2万元,仅低于此标准。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数额符合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即3000元以上,因此,根据法律重于法律的原则,第三种情况下应将诈骗罪定罪量刑,被告刘伟同时被控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同时,如果这两项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但两项指控的起算标准不同。诈骗罪的处罚标准为20万元,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标准为50万元。在本案中,被骗金额45万元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欺诈标准,但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合同欺诈标准。笔者认为,如果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应按照重法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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