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物业租赁协议中,如果各方已经就租赁期满后将租赁物业恢复至原始毛坯状况达成了一致共识,承租方应当坚决遵守并尽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但是,如果协议文本中未对这一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且承租方所实施的租赁物业的装修改进措施已获得业主的谨慎同意,那么当租期临近结束时,业主要求归还租赁物业至原始状态的诉求或许会显得不太合理。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当商业物业租赁即将到期并准备退还给业主时,倘若业主坚持寻求承租方将租赁物业恢复至毛坯状态,那么此时应当向承租方预留充分的时间来完成这项任务,并且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此外,无论何时何地,业主均不得未经承租方同意而擅自干预其对租赁物业的装修活动,除非在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允许此类干预,或者承租方的装修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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