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资料伪造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06 08:22:46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形式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哪些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有3种资料。分别是:1、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前期资料;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3、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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