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须具以下四项条件:
1、对于传唤及拘传的时间限制不得超越12个小时;
如果涉及案情特别重大、复杂而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则此类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也应限制在24小时之内。
2、不可借助于连续传唤与拘传的手段,间接违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3、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确保其享有充足的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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