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效力性规定吗
是管理型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只要签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未经过内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决策,也不影响对外的担保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275号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为调整公司内部决策权配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法第十六条是什么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须公司机关决议是什么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从事法律许可的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此类行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机关——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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