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判一房二卖能行吗
出卖人为两买方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约,并按照后订合约履行义务,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两种购房协议皆为有效,然而由于后订合同业已完成,买方实质上获得了房产所有权。此时,两位买家持有的付款索取权性质各异,后者因债务已获解决而自然成为房产所有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前者持有购销合同引发的债权请求权,即一份向卖方要求支付各种付款的权利,虽能对交易标的物进行占有,但由于房产所有权已经登记转移至后买方,其占有行为失去法律依据,构成无权占有,需承担归还房产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二、买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最好
在处理房产买卖纠纷时,我们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优先考虑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依据买卖合同或双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如仲裁尚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消费者有权诉诸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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