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3:00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意见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和国务院、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编委办、房委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公积金机构资产清理审计组,由市审计局、财政局、房委办人员组成。

二、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政府和部门领导10名左右: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和5个县(市)政府领导各1名。

(二)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10名左右:6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各1名,以及缴存公积金较多的大型企业3名。

(三)各界和专家代表10名左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工会、民主党派、经委、商贸、教科文卫系统各1名;高校、审计、金融系统专家各1名。

市管委会推选的委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房改和公积金政策,热心参与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专家代表必须具有金融、审计、经济方面的高级职称。县级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不参加市管委会。市管委会委员由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推荐产生,经市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政府聘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管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的督办。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在市管委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市中心人员编制。市中心主任由市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四、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四统一”原则,设立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一)设立分中心的条件:一是公积金累计归集额在1亿元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已清偿,违规使用的公积金已按规定纠正;三是与原有的经济实体已彻底脱钩。

(二)分中心必须执行市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为加强监督,各县(市)、区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督小组,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公积金管理情况。

(三)分中心对贷款、公积金提取、内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必须按照市中心统一要求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分中心业务管理经费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由当地财政审核,报市中心批准后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四)分中心人员编制统一由市中心报市编委办核定。分中心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委托当地人事部门负责。

分中心主任由当地组织部门会同市中心进行考察,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中心任免,并不得兼任任何经济实体的领导职务;分中心主任年度考核由当地组织部门和市中心负责。分中心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县(市)、区委确定挂靠部门,接受当地党委领导。

(五)市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各分中心按月将账务收支情况上报市中心。市中心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进行统一核算,并报市财政等部门,作为分中心年度考核和业务管理经费核定的依据。

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当地职工的个人住房贷款。分中心存贷比例未达到省定考核标准或虽达标但公积金余额较多的,由分中心提出申请,市中心可以调剂,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其增值收益按适当比例划归分中心。分中心的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经费后有节余的,作为当地政府廉租房补充资金。

五、鉴于各县(市)、区房改办主任由中心主任兼任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各县(市)、区在公积金机构调整后(原房改、中心分设的除外),房改工作可由分中心继续承担。

六、工作安排:

(一)7月底前,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提出市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报市房委办。

(二)各地冻结中心人员编制和资产。由当地审计部门牵头,进行清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7月底前报市房委办,由市公积金机构资产清理审计组对其进行复核、验收。

(三)市房委办会同市中心抓紧提出市中心和各分中心“三定”方案。经市管委会审核后,9月底前报市编委审批。

(四)机构调整工作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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